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DIV>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DIV>
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于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臺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于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十、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托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上一篇:沒有了
下一篇:企業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及常見的風險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