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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用人單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嗎?


        時間:2022-05-11 15:05:01來源:hydma 點擊:0


        用人單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嗎?

        答:不可以,正確做法是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第二個月起支付生活費。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可適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頒布的《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strong>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币布创饲樾蜗碌耐9ね.a,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至于繼續停工的,第二個月工資的問題,此處沒有規定,但一般是發放生活費。對于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廣東省的規定是“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01


        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人社部函〔2020〕62號] 用人單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中止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張某為某物流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跨省貨品運送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發放張某當月工資。受疫情影響,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張某發現公司未發工資,便詢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答復:“因疫情屬不可抗力,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無需上班,公司也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張某對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過互聯網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02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張某工資。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個法定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暗诰攀臈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17號)第(一)條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耙虼?,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適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張疫情屬不可抗力,雙方勞動合同因此中止缺少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張某2月未提供勞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電〔20201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流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張某2020年2月工資5000元。一審人民法院判結果與仲裁裁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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